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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稅局提示納稅義務人,對於贈與稅申報如有疑義,可撥打免費辦事專線0800-000-321洽詢,以免因不諳稅律例定,而蒙受懲罰。

【大成報記者于郁金/臺南報道】出資為他人購買不動產,應課徵贈與稅翻譯財務部南區國稅局暗示,以本身之資金,無償為他人購買不動產者,依遺產及贈與稅律例定應以贈與論,課徵贈與稅。

該局日前於查核案件時發現,陳君於104年時年僅22歲,但該年度卻獲得一筆地盤,依該筆土地通知佈告現值計較財產價值約2翻譯社000萬元,經清查發現係其父與出賣人簽訂不動產生意契約書且付出生意價款,並約定以陳君為挂號名義人,惟陳父並未申報贈與,經國稅局發文指點,陳父於收到指點函後10日內打點贈與稅申報,經核定應補贈與稅178萬元翻譯

國稅局進一步申明,出資為他人購買財產,已使他人取得財產上好處,本色上與贈與財產無異,而為避免納稅義務人藉由此種方式逃漏贈與稅,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乃規定:「以自有資金,無償為他人購買財產,其資金。」即類此情形者,以贈與論,並依不動產之通知佈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錢較量爭論財產價值,課徵贈與稅。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,其不動產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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